一、总则
第一条学院各系是按照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基层组织。
第二条 系是学院的下属组织,在学院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系的基本任务是:
(1)建设一支结构合理、教学水平高的师资队伍。
(2)积极参与专业建设。
(3)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开展教学研究,进行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
(4)结合专业开展科研工作,推进各系的产学研工作。
(5)保质保量完成教务处、学院下达的教学任务。
二、组织管理
第四条 系设主任一人。人员或课程较多的系可增设副主任一人,协助主任工作。系主任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由各系推荐,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
第五条 系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负责系承担的所有课程的教学质量。
(2)领导和组织系全体人员开展课程建设及专业建设工作。
(3)负责本系的师资队伍建设。
(4)建立系工作制度。主持每周一次的教研活动,研究系的教学、教研、教改及科研工作。
(5)负责落实教学任务。
(6)负责系的行政管理工作,做好教学资料的积累和存档工作,组织对本室成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晋级及奖惩的建议。
(7)组织完成教学副院长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系要建立本室的工作计划与总结制度、促进系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七条 对兼职教师的教学活动进行管理。
三、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条 系应组织教师认真参加政治学习,不断加强思想品德和情操的修养。做到诚实正派、遵纪守法、服从分配、积极工作、好学上进、为人师表,使系成为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集体。
第九条 系要经常组织全体教师进行学习和交流,要求教师积极做好教书育人工作,热爱、关心学生,善于启发引导,严格要求。
四、教学工作
第十条 系应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制订和健全教学文件,认真落实教学任务。
(1)制订或修订以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为依据的课程教学大纲与其它教学文件,专业系应在院领导下制定与执行专业建设规划,进行专业教学计划的修订或开设新专业(专业方向)的可行性研究。
(2)选用或编写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具有职业教育特色、水平较高的基本教材及与之配套的辅助教材。
(3)配置符合教学大纲的行之有效的教具和辅助教学软件,尽可能采用电化教学等教学手段。
(4)创造与采用科学有效的教学方法,积累教学经验,形成自身的教学特色。
(5)确定一套科学的、规范的、严格的考试考查方法(含试卷库、试题库建设)。考试课的命题、出卷与评分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6)每学期的教学任务由系主任负责落实到每位教师,落实后报教学副院长审核。要选派优秀骨干教师承担主要课程的教学任务。一门课程安排的讲课教师不宜过多,更换不要频繁。
第十一条 系要加强对教学质量的控制。
五、教研活动
第十二条 坚持每周一次定期的及日常的教研活动,内容包括:
(1)尽量选择共性的问题进行研究,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进行不断改革与研究,对影响教学质量的关键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必要时可向教务处或科研处申请列为研究课题。
(2)组织教师进行学术交流和教学观摩活动,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
(3)及时填写《教材预订表》、《教学任务表》等,报院教学秘书审批。
六、教研、教改与科研
第十三条 系要认真开展课程建设,要结合实际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课程建设规划,不断改善教学条件,完善教学过程,提高教学质量,要充分发挥名教师与中青年骨干教师的作用。
第十四条 系要加强对教研、教改和科研课题的管理,各研究课题应根据有关规定,写出进度情况和课题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系要经常检查,督促进度。
第十五条 系要加强对研究成果的管理。对有可能推广实施的成果,应协助学院有关部门积极推广和实施。对于符合申报奖励条件的,每年按规定申报学院及上级部门的成果奖。
七、师资培养
第十六条 系应制定师资培养的长期规划和短期计划。
(1)有计划地进行教师的培养和提高工作,制定教师的梯队建设机制,注重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同时培养、提高,普遍培养与重点培养相结合,加强教师教育科学理论的培训,加强学术带头人的培养。
(2)开展相互听课,向教学经验丰富的名教师学习有效的教学方法,以老带新,以骨干教师带一般教师,使教学水平上新台阶。
(3)加强青年教师的培养,为青年教师配备导师。
八、系工作的考核
第十七条 系工作的成效对教学质量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学院应加强对系的领导及考核。
九、附则
第十八条 各系在实施本条例的过程中应不断地总结经验,提出修改意见,以便完善。
第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公共管理学院。